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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流程简图
对于已取得国籍证但尚未取得有效适航证的航空器,可以申请特许飞行证,申请程序如下:

注:特许飞行证过期后,需将原证交还给适航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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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报材料
所需材料 |
说明 |
特许飞行证申请书 |
AAC-083(03/2002) 申请书需由法人签字,申请人单位盖章,如法人无法签字,可由他人签字,但需要有相应的授权 |
建议的使用限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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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造符合声明 |
适用于第 I 类特许飞行证 |
申请人经检查能够安全飞行的声明 |
适用于第 II 、 III 类特许飞行证 |
按照经批准的航空器检查(或修理)方案,完成相应检查(或修理工作)后,对航空器状态的评估报告 |
适用于第 II 类,航空器为进行修理、改装、维护或封藏的试飞和调机飞行 |
2 .
特许飞行证种类、适用范围和颁发单位
特许飞行证种类、适用范围和颁发单位如下:
特许飞行证种类 |
适用范围 |
颁发单位 |
I 类 |
研究发展,机组训练、表演、市场调查 |
总局适航司联络处 |
验证试飞 |
地区管理局审定处 |
II 类 |
航空器为修理、改装等目的试飞或调机飞行 |
地区管理局审定处 |
航空器撤离危险地区 |
地区管理局审定处 |
航空器交付或出口的调机飞行 |
总局适航司联络处 |
新飞机生产试飞 |
地区管理局审定处 |
III 类 |
1987 年 5 月 31 日 前以前研制的,并经国家正式技术鉴定的民用航空器 |
总局适航司联络处 |
特许飞行证种类、使用范围和颁发得具体要求,请参见《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适航证件得颁发和管理程序》( AP-21-05R1 )第 8 章( P25-P28 )。 |